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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某小区居民向记者诉称小区内燃放礼花弹引燃了空调室外机,火势蔓延至其房间造成财产损失,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火灾原因不明,被告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管理。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酌情赔偿原告3000元。
赵女士是红桥区某居民小区的业主。赵女士称,2012年初小区内有人燃放礼花弹,引燃其居住房间的空调室外机,火势蔓延至房间,造成巨大财物损失。赵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失责,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
原告赵女士诉称,有人在小区内燃放大型礼花弹,物业人员未予及时制止。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由于小区所有的消火栓均没有水源,只能通过安全楼梯逐层连接消防管到原告所在的11层灭火,因而错过了最佳灭火时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只负责机电设施运行服务,不负责其他服务。发生事故时,原告家中无人,被告接到其他业主报警电话后通知了原告。被告保安员工带着灭火器及时赶到现场。被告称已经尽了应尽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应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在承接小区物业项目时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查验,且未对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发生火灾时灭火救助不及时,导致原告损失扩大;法院认定被告在履行物业合同义务时存有瑕疵,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