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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刑事裁定,依法对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犯周某进行公开宣判,并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周某,男,2001年7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7年2月刑满释放。周某与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监狱服刑时相识。二人出狱后,于2009年下半年起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洪某(在逃)购买毒品运至天津市,由周某进行贩卖。2010年3月22日上午,周某乘飞机抵达广东省深圳市,李某等驾车接上周某,并于当日下午抵达洪某家。在洪某家中,周某出资73万元、李某出资8.6万元从洪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600克。当月24日凌晨,周某、李某将毒品运往天津市,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周某伙同他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在与李某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曾因运输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五年又犯本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按照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