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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一中院毒品犯罪公判会上宣判了一起7公斤贩毒大案,5被告人中有两人被处极刑。
2012年6月,本市男青年冯振与安徽省男子王学敬相识。同年6月至8月间,冯振多次从王学敬处购买冰毒,并运回本市贩卖牟利。两人交易地点多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其间,王学敬还雇用王学海负责驾车。同年8月23日15时许,双方在大广高速公路河北省雄县服务区完成交易后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冯振驾驶的车内查获冰毒1900余克,从王学海驾驶的车内查获毒资现金40万元。此外,法院另查明,冯振自2012年7月起,在本市武清、西青区等地多次向张靖国、张静等人贩卖冰毒,共获毒资83.5万元。张靖国自2012年6月起两次向他人贩卖冰毒计360余克,获毒资14万余元。在此期间,张靖国还利用其租住的本市津南区某小区房屋,多次容留宁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同年8月23日晚,张靖国及宁某某在上述房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在张靖国驾驶的车内缴获猎枪一支、猎枪子弹两发。次日凌晨3时许,张静在其于西青区大寺镇某小区租住处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时被抓获。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学敬贩卖运输冰毒6936.74克,获毒资人民币140万余元;被告人王学海运输冰毒2936.74克,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冯振贩卖、运输冰毒6936.74克,获毒资人民币83.5万余元;被告人张靖国共向他人贩卖冰毒360余克,获毒资人民币14.4万余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学敬、冯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学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靖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