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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养老机构门槛标准: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如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等行为,情节严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从1日起,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记者从天津市民政部门获悉,新规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与养老机构相关的一些政策的出台,下一步,本市将研究制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给予补贴的政策。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则明确指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如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规的规定,在加强对养老机构管理的同时,本市还将结合新规的内容出台相应的政策,例如建立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对于享受低保待遇、评估认定不能完全自理、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采取政策补贴形式帮助其入住养老机构。(记者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