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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教学过程中摔倒致九级伤残
四岁的亮亮(化名)就读于塘厦镇某幼儿园,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小朋友们跟随老师身后“走线”。在行进过程中,亮亮摔倒在地,致使右手骨折并致九级伤残。事后,亮亮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园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判令园方赔偿11万余元。
四岁幼儿教室摔倒致伤
去年4月11日上午10时,在塘厦镇某幼儿园教室内,老师带着小朋友们进行分组教学。小朋友们跟随老师身后一起“走线”,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在“走线”的过程中,亮亮摔倒在地,致使右手粉碎性骨折。亮亮被送往塘厦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转院至南方医科大学住院治疗17天。
去年11月,亮亮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得知鉴定结果后,亮亮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认为亮亮是在幼儿园期间受伤,园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遂要求幼儿园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园方:已尽安全保护义务
园方辩称,幼儿园已开办多年,幼儿园的教学设施、教学流程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学内容设置合理,提供班务日记、事情经过说明等证据佐证已尽安全保护义务。并且认为,园方在第一时间送亮亮到塘厦医院救治,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已尽人道主义。
法院:校方疏于管理担责70%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园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园方教学活动是在安全的场所、课程内容清晰、现场有老师维护秩序,但是无法证明对幼儿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在教学活动过程做好预防措施。
法院认为,“走线”的动作要求“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此动作对于四岁幼儿有一定难度和危险性,并且园方没有做好避免幼儿因失衡、动作不协调或者相互之间的碰撞可能发生伤害的保护措施,没有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最终,法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幼儿园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亮亮11万余元。(记者周伟良通讯员代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