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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朋友聚会饮酒后,其中一名男子发病死亡。事发后,其家属将和死者一起饮酒的人以及饭店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日前,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于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死亡与一起饮酒的人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只判决三名被告各补偿死者家属一万元,饭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回放 男子聚餐饮酒 餐后一小时死亡
事发当日,男子汪某与熊某、童某、萧某等人在一家饭店聚餐。席间,汪某喝了一些白酒。晚上8点多,聚餐结束时,汪某独自回家。但是,一个小时之后,汪某突然病危,其家属见此情形,急忙呼叫了“120”。当晚9时20分许,汪某呼吸和心跳停止。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汪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日前,汪某的家人将与汪某一起喝酒的熊某等三人以及事发饭店起诉至法院。他们在庭审中表示,汪某受熊某等人之邀,来到饭店吃饭。席间,熊某等人对汪某轮番劝酒。当汪某感觉非常难受并执意离席回家时,熊某等人极力阻止,更没有将汪某送到医院救治。汪某回到家后非常难受,不仅浑身酒气,而且鼻口喷出呕吐之物。而被告饭店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责任。上述被告应负过失之责任,故请求法庭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熊某和童某“对因汪某的死亡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深表同情。二被告表示,他们与汪某是朋友关系,平时经常在一起聚会。当时聚餐时共有9人,席间共喝了两瓶白酒,而汪某喝了半两白酒。在就餐的时候,他们没对汪某进行劝酒。就餐结束时汪某也无任何不适反应。听说汪某在医院抢救时,他们赶到医院,发现汪某已死亡。后来得知,汪某是死于心梗,而不是酒精中毒。二被告表示,汪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萧某未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饭店的代理人表示,饭店的经营场所不存在不安全因素,法律也没有“禁止在就餐场所饮酒”的规定。因此,原告关于“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对饭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查得知,原告虽陈述“当晚就餐时,熊某等人对汪某轮番劝酒,当汪某非常难受并执意离席回家时,几名被告也极力阻止”,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各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也予以否认。由于原告撤回了对汪某的尸检申请,因此关于汪某死于酒精中毒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律师说法 喝酒的人身亡同桌有错需担责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汪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常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倘若确如原告所言,“大家都知道汪某喝一点酒就难受”的话,则汪某更应当预见到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汪某却参与聚餐并饮酒,致使其死于“呼吸心跳骤停”,显然,汪某应对其死亡负责。虽然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饮酒是导致汪某死亡的诱发因素,但并无证据表明,汪某的死亡与被告熊某等人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熊某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饭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基于人道主义关怀及减轻受害人家属痛苦的考虑,被告熊某等三人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熊某等三人每人补偿原告一万元为宜。
本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玉方表示,一起喝酒的人死亡,如果同桌的人存在过错,那么他们要承担相关责任。一起喝酒的人发病,如果同桌的人存在“明知酒量不行而拼命劝酒”或“虽不知酒量如何,但行为超出合理范畴”等情形,也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