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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网7月4日讯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蛇类资源,进一步规范蛇类养殖利用管理,近日,福建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规范蛇类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求:
一要严格限制猎捕蛇类,加强种质资源保护。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本省蛇类野外资源实行禁猎。禁猎期间,不得批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猎捕活动;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蛇类的,应依法办理猎捕审批手续;为保障人身安全,对进入居民区、公共场所等区域的蛇类,可在当地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实施活捕,并放生到适宜的生境,或者由具备驯养繁殖条件的单位收容救护。
二要科学发展养殖业,增加资源供给。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蛇类的,驯养繁殖场所面积应在10亩以上,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基础种群规模不少于2000条。审批机关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
三要规范人工繁育资源的市场准入,引导可持续利用。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蛇类饲养、繁育、疾病防控等技术基本成熟,具备2万条以上种群规模,能够持续、批量提供商品蛇或者其产品的,可依法申请办理蛇类经营加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前,不得出售、利用蛇类或者其产品。
四要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医药卫生、民族乐器等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需求,为防范因扩大需求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管理失控,从省外依法引进的蛇类及其产品暂定仅限用于医药卫生、民族乐器等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生产、销售。
五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应对养殖场进行一次实地全面检查,并指导和敦促养殖场建立进出货台账管理制度。(福建省林业厅)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