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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男子张某没有佩戴头盔便驾驶摩托车载人行进,结果与一骑自行车的女子相撞,导致后者经医治无效死亡,自己与车上的另一人也受伤,因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宁河县人张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3日上午,未佩戴安全头盔便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铃木摩托车,载着静某沿宁河县梅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月河村东时,摩托车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女子梁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与静某受伤,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勘查确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张某行车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可减轻张某2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梁某家人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2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