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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网上帮办任亚如即时播报张女士是天津某公司的员工,今年8月份,张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就要到期,公司方面因为资金问题要裁员,告知张女士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女士向
网上帮办咨询,公司不再续签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
张女士告诉记者:“我自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在我们公司上班,合同期为2年,现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我,说是不再和我不续签合同。我知道公司效益不好,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都不再续签,那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补偿金?如果公司不给补偿金,我能怎么办?”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工作人员告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张女士应该得到2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公司不愿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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