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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田兴春)近日,原告北京龙象太和电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与被告北京派格太合泛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发生合同纠纷,而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及违约金27万余元。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影富春山居图后期特效镜头制作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制作30个电影特效镜头,被告分三次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30个电影特效镜头,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在2012年11月22日的《富春山居图》导演审片会上,原告提交的30个特效镜头,有23个全部通过。有7个需要修改,会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其余镜头进行修改,并通过了审查。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均被拒绝。
原告在被告对外公开的名为《天机?富春山居图》宣传片中和已经公映的电影中,发现被告在作品中多处使用了原告交付的特效镜头。故原告无奈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154500元及违约金暂计118192.5元。
本案已经受理,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