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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饭店经营不善,店主为“开源节流”采取私接管道、电路的方法,盗窃燃气、水、电等能源,总价值50余万元被群众举报。
6月初,有群众举报称河东区某饭店有窃电行为。公安河东分局刑侦三大队经连续多日秘密侦查,掌握了该饭店窃电的证据后,协调电力稽查部门于6月7日下午“收网”。执法人员对饭店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仅存在窃电行为,其煤气管道和水管也有私自改造痕迹。专案组通知燃气、水力稽查部门赶到现场,经初步核查,该饭店采取私接管道、电路方法,盗窃燃气、水、电,总价值50余万元。店主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审讯,其交代由于经营不善没有盈利,从2011年12月底开始盗窃能源并一直使用至今。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律师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有价值且能够被人们所控制的无形物,也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而那些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经营饭店期间私自改装水管、电力以及煤气管道等设施,秘密窃取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电、煤气等国家资产,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犯罪数额达到50余万元,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