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晚网讯(今晚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刚楠)一业主在入住新房后,发现楼内公共部分的装修存在瑕疵,电梯前室没有按照约定铺设石材,且多年都没有改善。业主遂以违约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却提出诉求已过时效。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由此判决被告在原告所购房屋电梯前室铺设石材。
市民鲁某于2008年8月在本市河北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建筑面积70多平方米。鲁某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楼内公共部分:电梯前室地面为石材。2009年11月,鲁某办理了入住手续,而后,鲁某发现电梯前室地面根本没有按照约定铺设石材,并且在其后多年都没有实现,鲁某由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于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铺设石材。
法庭上,被告开发商提出,原告鲁某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中的合同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情况》附在该合同的后面,故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交付房屋后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未在电梯前室地面铺设石材,故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履行的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