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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人们是不是可以任意实施这些行为呢?本市法律人士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批评处理不改 将以寻衅滋事罪追责
本市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玥、陈世欢经分析认为,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寻衅动机,客观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是认定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关键。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那么,我们能不能简单认为依据上述条款可对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原因,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人免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从《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文义理解,该条文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解释》对于本应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明确规定了该除外的情形,除外情形并非是常态化的考量。但是,如果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行为人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并不能想当然地理解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定被排除构成寻衅滋事罪。
“除外条款”不意味可肆意妄为
律师表示,从《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本意理解,该除外条款是从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产生的社会效应角度的考量。现实中,贸然地把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产生的行为生硬归罪,让《刑法》过多地介入到公民私生活领域,将更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了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行为,应当首先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让基层的社区调解、派出所等基层组织首先介入,然后对于多次的行为则按照寻衅滋事进行刑事处罚。这使得法律的保护更加周延,而并非是无人管理,可以肆意妄为。
对违法行为存在多种追责方式
律师认为,从我国现行的违法行为追责体系上可以看出,通常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可能要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也不例外,所以并不是说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就可以使行为人逍遥法外。具体说,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触犯刑律的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实施辱骂他人的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民事侵权之诉,同样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更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人实施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民事侵权之诉,同样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更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犯罪。
行为人实施恐吓他人的行为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民事侵权之诉,同样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更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财物的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犯罪。
综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对当前社会多发的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更为合理的应对,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为周延的保护。新报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