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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代表本市某大学与某审计局签订协议,约定由审计局提供房屋与某大学合作办学。但合同期满后,该男子在未向该大学进行汇报的情况下,私刻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公章与审计局续签了合作协议,然后将房屋用于开快捷酒店。日前,审计局将某大学和该男子一起起诉至法院。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男子以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名义与审计局签订的后续协议无效。
案情回放 私刻学校公章做买卖
2001年7月,男子苏某自称是天津某大学的职工,代表该大学以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名义(后更名为继续教育学院),与天津某审计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审计局将位于南开区西湖道的办公楼连同全部附属建筑设施,用于与某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合作办学。审计局将上述房屋交由某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作为学生宿舍、教室、学生生活服务及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场所使用。某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每年向审计局支付修缮费35万,合作期限从2001年8月至2003年7月。
该协议签订后,由苏某实际使用诉争房屋。此后,审计局与某大学又续签了数份合作协议。2010年,审计局与某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即将到期,审计局提出增加房屋修缮费,便联系苏某要求每年50万元修缮费,并与大学续签合作协议。但苏某未就此事向某大学相关人员汇报,而是私刻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印章,于2010年7月以该学院的名义与审计局续签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审计局将闲置的位于西湖道的办公楼一处连同全部附属建筑设施,用于与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办学。该学院将上述房屋作为学生宿舍、教室、学生生活服务场所使用。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向审计局支付修缮费50万元,合作期间从2010年8月至2014年7月。
同年苏某与男子鲁某相识,双方经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并使用诉争房屋合伙经营快捷酒店。2010年9月,苏某私刻某审计局公章与其设立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审计局将涉案房屋租给苏某等人设立的公司,年租金50万,租赁期限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2010年10月,苏某和鲁某的公司正式成立。2010年10月,苏某利用私刻的审计局公章又与其设立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期延长至2022年9月。后来,该公司使用诉争房屋经营快捷酒店。2012年,苏某与鲁某在合作中发生争议,苏某退出了快捷酒店的经营。审计局到某大学核实情况,该校人员表示,对2010年7月续签合作协议的情况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 两份协议都被判无效
日前,审计局将天津某大学和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审计局与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于2010年7月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判令苏某私刻审计局公章与其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被告大学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该案与学校无关,故本校不是适格主体。
而苏某答辩称,当时是由于大学领导换届,他与新领导不熟,无法再以该大学的名义签订合同。考虑到维护房屋已投入大量资金,无奈之下,他才私刻了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公章,与原告签订了合同。2010年9月,他又私刻了原告的公章,与其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某私刻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与原告2010年7月签订的合作协议,虽载明的合同相对方为原告及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但某大学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委托苏某办理签约事宜,且事后亦不追认。此外,苏某私刻原告公章与其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非原告所签。同时,苏某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综上,法院确认苏某以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名义与审计局于2010年7月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确认苏某以审计局名义与其公司于2010年9月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