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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同事婚礼前的一天晚上,家住本市南开区的张先生入住当地的宾馆,转天早晨在客房卫生间洗澡时滑倒摔伤了颈椎,落下残疾。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只判其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偿张先生12万余元。张先生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索赔额103万余元。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2012年5月的一天,45岁的张先生与几名同事一起入住本市郊县的一家宾馆。转天,婚礼将在这家宾馆举行。6名同事,分别入住3个房间。转天早晨,张先生进客房卫生间洗澡,刚进去不到5分钟,同房间的同事就听到“啊”的痛苦叫声。他连忙进去,看到张先生躺在浴盆边,头上有血。同事们闻讯赶来,打了120。救护车将张先生送往当地医院,当天又转到天津医院。经诊断,其为颈椎外伤,住院治疗200多天。
诉讼中,法院根据张先生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张先生为三级伤残。一审过程中,当事宾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涉案客房内有防滑地砖等,均为陈旧性设施,加之当事宾馆提供的相关防滑设施的购买凭据,法院认定当事宾馆具备与其等级相匹配的固定设施。但是,法院同时认为,作为商业经营者,应尽到一个理性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给予受害人适当救助等。考虑上述原因并平衡经营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