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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目前全国首部促进和规范本区域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优化商业发展环境、加强发展规划布局、保障便民商业服务、优化商业结构、加大商业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本市商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关键词——政府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规定》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定位,调整优化商业结构,支持商业企业做优做强,创新商业经营模式,发展商业新型业态,培育特色商业,促进商业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规定》明确本市设立的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商业发展和商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商品流通领域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商业经营准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市商业企业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商业经营者提供市场供需、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对外合作、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信息服务。
关键词——规划布局
高绍林说,为了明确全市商业空间布局,避免大型商业设施的重复建设、盲目建设、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保障市民享有基本的商业服务,《规定》突出了商业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规定》要求,市和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域商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商业布局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商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的实施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衔接。各类商业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商业配套项目的选址、规模和业态配置应当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要求。
关键词——便民服务
高绍林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和业态配套的需求不断增长,保障民生成为《规定》的重点。《规定》明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时,要将商业布局规划中的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标准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采取参股控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形式,改造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改造上述设施,并给予相应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
关键词——优化结构
高绍林说,《规定》从市场主体、商业业态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对于鼓励支持商业领域结构调整和流通体系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市场主体方面:积极培育大型商业企业,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设具有集聚效应和辐射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支持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鼓励商业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商业老字号创新发展。大力扶持中小商业企业,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商业及其相关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企业有序开展对内对外投资合作。商业业态方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绿色低碳流通,扶持会展业发展。保障措施方面:对举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以及从事家政服务等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实行税费优惠;支持新型消费信贷机构的设立,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对商业经营者给予融资支持;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商业企业联合培养高素质商业经营服务人才。
关键词——市场运行监测
高绍林说,为保障我市商品市场稳定运行,完善市场调控,增强平抑市场异常波动能力,《规定》确立了市场运行监测、重要商品储备和生活必需商品应急供应机制,强化了用市场调控等手段保障民生方面的内容。此外,《规定》还对商业违法行为及惩罚措施作出了规定。(记者李川见习记者杨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