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市民与卖房者签订合同,以197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并向卖房者交付定金10万元。由于卖房者迟迟未能交房,该市民提起仲裁。天津仲裁委员会日前对该案做出裁决:由卖房者双倍返还该市民定金20万元。
2012年12月,袁某与何某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何某将其房屋出售给袁某,成交价为197万元。袁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何某交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袁某及中介公司人员未能在合同约定之日前联系到何某,何某亦未联系袁某及中介公司。2013年1月,何某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但拒绝与袁某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今年2月,袁某联系何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何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无奈之下,袁某向何某寄送了解除房产交易合同的通知,告知何某解除合同。此后,双方就定金退回等事宜产生争议,袁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了仲裁。袁某的请求是,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而何某辩称,双方合同是因为袁某的违约而未履行,双方也未就该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和达成新合同。到目前为止,已超出付款期限,他既未收到购房款,也没收到已经付款的通知。依据合同规定,或应视为合同自动解除。故请求仲裁庭驳回袁某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袁某要求何某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王建人、刘辰雨表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本案中,卖方在买方交付定金、合同也已生效之后,改变订立合同之时的初衷,一直拖延履行生效合同,从而错过了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给买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所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法律后果。另外,平时人们还有“订金”一说,比如到饭馆去订桌,有的需要交纳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之前应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把定金写成订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