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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平时在幼儿园、学校里由老师看管的小朋友大多都留在了家中,由家里的大人照顾看管,儿童人身安全要倍加重视,监护人切莫因疏忽大意酿悲剧。记者日前了解到,以天河区为例,2011年至今,天河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共18件,其中涉及未成年的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责任的案件共有9件。
案例1
母亲忙家务,8岁童天台失足坠亡
明明(8岁)和亮亮(7岁)都是居住在天河区潭村出租屋的孩童,时常相约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张女士正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应允了,也没有问两个小孩要到哪里去玩。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的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小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明明的妈妈遂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实,事发的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应为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亮亮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对天台门的管理存在疏漏,致使两小孩可自行登上天台,最终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
至于明明的母亲,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脱离监护自行外出,并且对其去向不予理会,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其也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明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出租屋房东承担40%的民事责任,亮亮母亲承担30%的民事责任,明明的母亲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案例2
父母忙看铺,3岁儿坠入水池溺亡
陈女士与丈夫是云浮人,在番禺区承租经营一商铺,两人育有三个孩子,本是其乐融融的五口之家。天有不测风云, 2011年7月4日下午,陈女士和丈夫把最小的儿子小良带到了店铺。期间,三岁零八个月的小良趁家人不留意溜出店外玩耍,穿过马路走到对面的某公司宿舍大院的景观鱼池边玩耍。
由于忙着做生意,大人们并未留意小良的行踪,以为小良只是到了隔壁店铺玩耍。直到几分钟后,陈女士发现孩子不见后马上四处寻找。随后,宿舍大院传来“有小孩掉水里了”的呼叫声,陈女士和丈夫闻讯赶到,得到的却是小良已溺水身亡的噩耗。伤心的陈女士和丈夫把宿舍大院所属的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最终酌情确定小良的父母承担50%的民事责任,宿舍大院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民事责任,大院所属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监护失责或承担刑事责任
据介绍,因监护人失责导致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案件多发生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父母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经商人员。此外,“隔代带养”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一些老人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发生意外事件时,因缺乏急救常识而延误了救治时机。
据天河区法院法官介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