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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行为不应获得任何道德支持,对恐怖犯罪的同情,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无情。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一个理性与正常的社会,根本没有放任争论、施加理解和宽容的本钱。
从7月17日到7月24日,北京在7天内连续发生6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其中4起包含人为恶性犯罪因素。实际上,从6月份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以来,全国已发生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桩桩悲剧,冲击着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冲击着善良百姓的心理底线,冲击着法治社会的正义根基。
连续发生的以杀人、放火、爆炸为手段的“个人恐怖主义”,尽管动机不一、手段不同,却无一例外有着相似的标签——“反社会”,甚至“反人性”。于法,他们公然践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于情,他们让一个个家庭支离破碎,让百姓的正常生活遭遇恐慌;于理,每一起极端暴力犯罪,几乎总是让无辜者为他们的个人诉求殉葬,总让不特定公众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正所谓“无端横祸”。
于情于理于法,这种“个人恐怖主义”,都是全体人民的公敌,都应受到社会上下的一致谴责。令人感到不安的是,似乎从厦门纵火案的元凶陈水总开始,网上总有一些舆论,要为骇人听闻的犯罪寻找“社会根源”,总有一些媒体,要通过大肆报道嫌疑人的生活境遇来“挖掘人性”。当微博上部分“大V”高谈阔论嫌疑人遭遇过的所谓“逆境”时,受害人及其家属遭遇的人间地狱,却乏人问津。
至于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按官方口径,是由于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爆炸罪,被依法批捕。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要件就是行为人是否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了爆炸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治社会到了今天,如果仍习惯用“人情”来为极端犯罪洗地,用“苦情”来为极端行为开脱,这无疑是对“法治”的嘲讽。
无论中外,用国家强制力制止杀戮纵火与爆炸,都是最底线的“成文”。
严厉打击“个人恐怖主义”,这是一个政府“为民”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某个人殉葬,这是基本的大是大非。极端行为不应获得任何道德支持,对恐怖犯罪的同情,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无情。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一个理性与正常的社会,根本没有放任争论、施加理解和宽容的本钱。
本报评论员张旭光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