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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建筑公司经理以公司急需资金为由,以假的货款凭证作为担保向夫妻借款共计420万元。日前,法院一审对该经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王某是本市一家建筑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2012年年初,王某谎称购买生产资料急需资金,向张某和李某夫妻借款230万元。王某在明知货款凭证不足240万元的情况下,仍出具保证书、债权转移受让书及借款收条等书面材料,骗取二人信任。张某用其名下本市两处房产抵押典当了230万元给付王某。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已作为担保的货款私自使用。
后来,王某又以同样理由,对张某和李某谎称有家公司欠其200万元工程款,并以此作为担保再次借钱。王某向张某、李某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借款收款书、债权转移授权书等书面材料。张某用其名下的一处公寓房在银行抵押,借款190万元给付王某。王某再次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今年5月,因王某给出的担保迟迟不能兑现,张某和李某才发现受骗。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
日前,河西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王某,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王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否认,坚称自己从张某、李某处所借的全部钱款都用于生产经营,且自己未向张某、李某提供虚假财产担保,也未出具过相关书面材料。王某称,书面材料上的签字虽然是自己所签,但都是在没有看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的。针对王某的辩护,检察官对本案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地梳理,从证据情况及排除合理怀疑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并结合法律规定依法改变定性,得出王某涉嫌诈骗罪的唯一排他性结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河西区检察院起诉书对于王某的全部指控,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王某的认罪态度、未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现实情况,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记者王姝雅 通讯员尹巍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