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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患有精神病的妇女无故将丈夫乱刀砍伤,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经审理后,对这名精神病患者做出了强制医疗决定。司法机关可以对哪些人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呢?本市法律人士进行了详尽解答。
经查,2013年5月2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其家中趁其丈夫刘某某不备,持刀对刘某某头部连砍数刀,案发后经鉴定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提出对蒋某某强制医疗的意见并移送至宝坻区检察院。该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该起案件管辖范围、强制医疗意见书、精神病人鉴定意见书、案卷相关材料及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类罪名等内容进行了程序性审查。经综合审查后,检察官认为符合受案条件,故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公诉部门。2013年7月16日,该院公诉部门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经审理,法院于8月13日对蒋某某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并制作了强制医疗决定书。
本市律师郭栋表示,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高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