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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新买的小轿车刚开不久就出故障,去修理却发现曾有过维修记录。车主认为买到了“二手车”,状告销售商欺诈,要求退货并赔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退一赔一”请求。
去年冬天,陈先生以1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小轿车,但买后不久,便听到车有异响,维修过程中,又发现车辆曾有过维修记录。陈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对方给予双倍赔偿,理由是对方故意隐瞒车辆曾维修过的事实,明显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商则认为汽车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商品,不是日常生活消费品,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起诉索赔,后经法院审理,认定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判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分析认为,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行为是本案判决被告承担双倍赔偿的前提。销售商在向陈先生销售车辆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该车此前存在维修记录,故意隐瞒了该车存在瑕疵的事实,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商以正常的价格销售新车,陈先生完全有理由认为该车是完好无损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说明销售商确实是明知的,恶意隐瞒,明显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卢彦民认为,虽然销售商认为汽车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生活消费品,但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应根据消费者购买汽车的目的来理解。陈先生购买汽车的目的是为了上下班方便及生活外出,是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不是用于运营,完全不是出于商业经营需要。因此,家用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故适用欺诈双倍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