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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持玩具枪乱射并追打行人的被告人,在受审时拒不承认追打行人的事实。为了查清该事实,公诉人请来证人出庭作证,最终被告人被证实追打了行人。日前,经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8时,刘某、赵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河西区一路口附近时,刘某持玩具枪向路边发射塑料子弹,惊扰到在路边行走的吴某。吴某上前质问时,刘某、赵某伙同孙某三人下车追打吴某。追至某小区楼群内时,三人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吴某右眼及躯干部多处受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吴某右眼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后赵某、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经审查案卷材料及提讯犯罪嫌疑人后发现,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始终拒不供认参与了对被害人吴某的殴打,同时刘某也称未看到赵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且现场证人的证言在证实赵某的行为方面也存在不一致之处,此时两名证人的证言成为除被害人陈述之外的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
庭审过程中,赵某仍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否认实施殴打行为。公诉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并在延期审理期间,向法院申请小区居民目击证人宋某出庭作证。
检察官表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由检察院、法院及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经法院允许,然后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魏长明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