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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在本市西青区昌凌路雨水泵站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事故,事故中三名现场作业人员先后中毒身亡。案发后,本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总队办案民警严格执法,缜密取证,迅速查明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现经批准,已将两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嫌疑人周某、吕某依法逮捕。
2013年7月11日,江苏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周某接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销售员杨某电话,得知天津西青区昌凌路雨水泵站有一台雨水泵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三包维修,于是先后电话通知安排公司售后服务人员许某、张某到天津联系杨某维修事宜。当天11时许,杨某、许某、张某及杨某所雇吊车车主吴某、司机陈某等人到现场进行维修。在下井之前维修人员没有对井下的气体进行检测,进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许某在下井作业期间,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并坠落至井内,杨某及吴某在下井救援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盲目救援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并坠落井内。张某见状救人心切用吊带绑在自己身上,告诉司机陈某吊住吊带将自己放到井下,在下放过程中司机见张某呈现中毒状,即及时将张某吊出井口获救。事发现场看护水泵人员拨打110、119报警,当日12时许河西消防支队将坠入井内的许某、杨某、吴某三人打捞出井,经120医护人员当场确认死亡。
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总队办案民警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固定证据立案,在侦查中发现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主管售后服务的办公室副主任周某对本公司售后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但其未能对售后部门内三包维修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在外派三包维修工时没有没有明确责任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没有督促三包维修工制定施工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江苏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岗位安全职责》中销售办公室副主任安全职责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刑诉法7月26日依法对周某刑事拘留,8月5日对周某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吕某作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但其未能督促各部门有效开展安全教育,未能落实安全措施,没有为三包维修工配发气体检测设备和防毒面具,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江苏泰州泰丰泵业有限公司《岗位安全职责》中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职责中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吕某借在津处理善后之机伪造证据,并布置售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周某、维修工张某编造谎言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依照刑诉法7月28日依法对吕某刑事拘留,8月5日对吕某依法逮捕。(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徐峭蓁)
警方提示: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井下作业施工还存在薄弱环节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天津市受限空间专业施工队登记管理办法》将受限空间施工人员纳入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开展专业培训,一律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受限空间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通过不懈努力建立起一支受限空间作业施工专业化队伍。
2、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容易产生或积存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场所等,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作业前要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编制工作方案、气体取样分析、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防护器材、现场监护人等,各项措施落实好后方可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3、加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投入。一是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害气体的场所设置报警仪;二是采取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三是为从业人员配备长管正压式空气呼吸机、呼吸机隔离式防毒面具、救护绳,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等安全设备。四是危险作业增设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等设备。五是能够人不下井作业的尽量不下井作业,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进行传统的地下清淤。
4、建立健全硫化氢中毒等事故专向应急救援预案。从事污水处理、地下管道和储存罐内施工及石化、化学纤维制造等可能产生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硫化氢中毒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确认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场所,要落实针对性的应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生产、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使得从业人员针对硫化氢中毒事故懂得如何救援,怎样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