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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法明
这几天,“最牛大妈”横空出世。据报道,这位名叫王秀霞的大妈名下拥有上千块北京车牌。
实行汽车限购、摇号政策后,北京车牌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许多不着急购车的人也加入了浩浩荡荡的摇号大军,在摇到号牌后“待价而沽”,成为像“最牛大妈”一样的“背号族”。如此就形成了一个“供需两旺”的市场——一头有需求,一头有供给,最终促成了“借名购车”的现象。
所谓“借名购车”,即购车指标出借人和购车指标借用人达成协议:在购车过程中,购车合同、购车发票及车辆产权都登记为出借人,由借用人出资购车,双方私下约定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借用人。这既“解决”了借用人购车的难题,又让出借人赚取了一笔不小的“借用费”,双方都不亦乐乎。一些汽车销售公司也发现了这个“市场”的巨大潜力,利用其平台优势和人脉优势,向圈内人搜集闲置的购车指标,有的甚至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都参与摇号,增加购车指标的来源。在得知有客户急于购车却没有指标时,便大力推销其所谓的“借名购车”业务,既能从中获取一笔“中介费”,又能提高本公司的销售利润。这项“业务”甚至成为某些汽车销售公司提高竞争力、提升销售额的“独门秘籍”。
当借用人、出借人和汽车销售公司都热衷于此项业务时,法院收到的涉“借名购车”的官司却越来越多,其实,“借名购车”借来的不仅是利益,更多的是借来了风险。
借用人:我的爱车怎么被卖了?
姜海获得购车指标后,觉得自己也不买车,就借给了急于买车的朋友高福。两人约定:高福借用姜海的购车指标买车,车辆名义登记在姜海名下,高福全额支付购车款30万元,车辆实际产权归高福所有,高福每年支付姜海“购车指标借用费”1万元。
事情过去半年多,一天姜海向高福借车用,高福没多想就把车交给了姜海。没想到,姜海悄悄把车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高福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王先生对高福和姜海之间借名购车一事并不知情,在支付了相对合理的价款后,车辆交付给王先生并完成了过户手续。因此,从法律上讲,王先生已经是该车的产权人。而高福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高福和姜海不是签了协议,约定车辆产权的归属了么?高福是否可以起诉姜海要求法院确认车辆归高福所有呢?答案是否定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明确: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合同法》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高福和姜海私下签订的转让购车指标的“协议”,明显有悖北京市政府对于小客车配置调控的宗旨,违反了北京市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在诉讼中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一旦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借用方要求按照“协议”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必然被法院驳回。
出借人:我怎么成了被告?
北京市民鹏飞摇到了一个购车指标后,将该指标借给文华使用。一天,文华驾车将路人马某撞伤。为了讨要赔偿,马某将鹏飞、文华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鹏飞感到委屈,自己又不是车主,也没开车,怎么法院会通知自己应诉呢?
解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出借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人鹏飞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鹏飞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民事赔偿。
在实践中,不少借用号牌的人都会打自己的“小算盘”,反正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出了事有人担着,因此这些人不给交强险续保、中途断保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一些借用人,存在侥幸心理,违规驾驶后也不及时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并交纳罚款。而出借人因为不实际掌握车辆,大多不会经常查阅车辆违章情况,时间一长,出借人将面临交管部门高额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会因此被吊销驾照。
汽车销售公司:没想到风险这么大!
2012年1月,李勇听说自己熟悉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有渠道能弄到闲置的购车指标,便与该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借用杨明的购车指标,全额出资约15万元,购买了宝来车一辆。
本来一切看起来“顺风顺水”,李勇开上了车,汽车销售公司卖了车,杨明得了出借号牌的“好处费”,但在这事过去3个月后,李勇自己也拍到了号牌。因为之前的事“见不得阳光”,李勇决定重新买车,不要以前的宝来车了,于是他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并出示购车时的转账凭单,称在该公司购车后,该公司交付给他的是一辆登记在杨明名下的二手车。这样的结果,对于汽车销售公司来说,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解析——
在借名购车行为中,名义购车人与实际购车人、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车辆产权登记人与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的分离为汽车销售公司埋下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借人可以依据购车合同和购车发票,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交付汽车;另一方面,借用人则可以依据向汽车销售公司转账的银行凭单,主张不当得利,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全额购车款,或者以汽车销售公司向其交付的车辆系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二手车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名购车”的情况,则有可能受到来自出借方和借用方双方的道德风险。退一步讲,即便汽车销售公司保留了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出借方与借用方系“借名购车”,但其从事“借名购车”中介的行为也将难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万睿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