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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这是一起遗产争夺案。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家庭顶梁柱陈先生不幸身亡,陈先生的姐姐和妻子魏女士出面善后。3个月后,陈先生的家人与事故责任方签订协议书,责任方赔偿56万余元。因为这笔钱怎么分未达成一致,陈父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陈父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用钱的地方多,请求分得19万元。魏女士不同意,认为孩子还小用钱的地方更多。
魏女士求助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成为她和孩子的代理人。通过分析,刘建律师果断提出被告方应分得绝大多数遗产的观点,并积极寻找法律依据帮助被告多方取证。代理过程中,律师认真研析案件的每一个关键点,并为此周密准备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出庭发表代理意见时,律师指出:丧葬费的发放应本着谁支付谁获偿的原则,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依法归被告所有,二被告应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大部分。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分配死亡赔偿金比例为2:4:4(陈父:魏女士:陈先生之子小陈),被告律师意见大部分得到认可。
律师点评
刘建律师认为,国家发放丧葬费的目的是用以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本着谁支付谁获偿的原则处理。本案中陈先生的丧葬事宜和费用均由被告魏女士操办和支付,故丧葬费2万元应归魏女士所有。有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分割,根据法律和事实,陈先生依法仅对其子小陈承担抚养义务,因此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归小陈所有。
我国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是,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陈先生的死亡,给与其共同生活的二被告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因为二被告“被认为与直接受害人是‘经济性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因此二被告于法于理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绝大部分。
陈先生死亡后,被告母子孤苦无依,魏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小陈尚未成年且仍在学,日常生活和学费支出负担沉重,而原告每月固定有退休费支付生活所需,原告之女也可以照顾其生活。对比原、被告双方的生活现状和陈先生死亡对他们生活的影响,从扶助二被告今后生活的角度,亦应判令二被告分得死亡赔偿金的绝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