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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日前调查发现,此前在节日期间流行的购物卡开辟新战线,发卡机构为逃避监管,转到网上销售不记名购物卡。按照去年12月1日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销售不记名购物卡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网售购物卡亟待监管。
中秋、国庆以及春节等节日期间,送礼等需求比较旺盛,一些商场、超市等商业机构通过发行购物卡等方式,满足社会需求。记者在淘宝网发现,天津地区网上销售购物卡的超市有沃尔玛、乐购、华润、人人乐、永辉等,面额在100元-2000元不等,折扣普遍在3%-10%之间,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900元-970元就能买到。一位沃尔玛购物卡卖家介绍,他的网店注册地址在福建,不过手中的购物卡是沃尔玛全国通用,天津的购买者可以在本地的沃尔玛超市使用,买2000元面值的购物卡不需要登记姓名。
事实上,商务部已于2012年8月24日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凡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要进行实名登记。
此外,京东商城以及其他一些大型电商网站也有购物卡、礼品卡销售,购买者多是有送礼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成交金额较大。部分卖家在单位一次购买5000元以上的购物卡时,仍允许买家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交易。一位天津的超市购物卡卖家介绍,现在有些单位通过购物卡给员工发福利,单位和职工都可以少缴税,除此之外,最大的需求还是来自送礼者。而根据《办法》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或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元以上的,不能用现金只能转账,其中单位一次购买5000元以上的需要单位账号转账;不记名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超过5000元。
专家观点
罚款远低于利润
难起到震慑作用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专家吴春雷介绍,按照《办法》规定,超限额或者违规销售商业预付卡,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平区一家营销咨询机构分析师胡英昊介绍,大型超市在中秋国庆期间售出的购物卡面值可能超过千万元,盈利超过数十万元,相对于利润,最高三万元的罚款起不到震慑作用。尤其是商家转变经销方式,转到网上销售购物卡,隐蔽性增大,查证难度较高。违规销售购物卡使收礼受贿难以禁止,还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亟待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记者李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