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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缓刑期内仍不思悔改,为牟取钱财,利用朋友的职务便利,与其结伙窃取一家通信公司生产的手机100部。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对该男子判处刑罚,同时决定撤销其缓刑,一并执行。
男青年赵某系河北省来津人员,曾于2006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1年3月24日22时,还在缓刑期的赵某为牟取钱财,找到在本市西青开发区一家通信技术公司工作的朋友杨某(已判刑),利用杨某进行货物扫描的职务便利,在该通信公司库房内窃取三星牌9003型手机一箱,共计100部。后赵某将所窃赃物变卖,得款3万元,二人平分后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经被害单位报案,赵某于2012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