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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何保证经济普查资料不被泄露?
李恭谦:《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李恭谦:《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天津市统计局副局长杜威、 天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李恭谦做客北方新闻会客厅
主持人: 经济普查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李恭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纳入普查对象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如有上述违法现象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