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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蓟县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纠正一起裁定错误案件,由于多年前的一份减刑裁定书存在错误,当事人被平白无故地“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这件事连当事人自己都忽视了。精通法理的检察官发现疑点,依法监督相关部门纠正错误,解除当事人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今年2月,蓟县检察院监所部门检察干警在进行监外执行工作检察中发现,李某接受界内派出所管辖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最后一份减刑裁定书存在问题:判决书中未记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但是在其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中却出现了“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李某的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根本不可能出现“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的判决和裁定。
监所检察干警约见了当事人李某,了解其判决及裁定情况。李某说,他原来的判决书及减刑裁定书都没有了,不清楚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是怎么回事,服刑时好像听别人说自己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释放时监狱告知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受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他便遵照执行了。李某已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下执行该项刑罚六年了。
根据李某的叙述,监所检察干警立即联系其原服刑的监狱,要求寄送涉及李某的全部法律文书。监狱方面寄送的李某全部裁定和判决书,检察官仔细审查发现,“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内容仅出现在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中,据此认为可能由于法官在制作裁定书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裁定内容错误。
蓟县检察院向裁定作出单位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公函,要求核实情况。随后,法院承认工作失误,将纠正后的正确刑事裁定书送达蓟县检察院。
为了尽快纠正错误,停止权利侵害,监所干警会同公安蓟县分局、监管地派出所干警、村委班子成员,召开了恢复李某各项政治权利的座谈会,通报了李某被错误剥权的情况,办理了“解除剥权”的相关手续,终止了对李某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蓟县检察院还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停止对李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法律手续,对错误后果向当事人致歉,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记者冯琳 通讯员耿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