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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
问: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单位的哪些安全保卫职责?
答:条例针对三峡枢纽的特殊性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在十个方面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安全保卫领域的具体职责。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明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确立治安联防制度、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三峡枢纽周边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安全运行、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运行监测、重要岗位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责,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游览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强化了码头和船舶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威胁三峡枢纽的安全隐患。明确了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在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从重处罚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规定了违反三峡枢纽陆域、空域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是规定了违反三峡枢纽水域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为了确保本条例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避免重复表述,同时体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的特殊需求,条例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加重情节,规定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