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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牟利,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私自购买、存储、销售卷烟。近日,其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男,43岁。今年3月20日上午,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东区万新村十八区早市销售卷烟327条,收取货款6000元。当天下午,李某又在河东区中北里销售卷烟450条,收取货款10300元。市第二烟草专卖局稽查工作人员将李某查获后,又在河东区卫国道一处平房内收缴卷烟2050条,价值68000余元。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商品。
日前,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分析认为,“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等。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非法经营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