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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信息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条文解释:
本条两款,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1.规定信息产业部门保障气象信息传递的义务。
为尽快掌握世界和我国各地的天气情况,以便做好气象预报工作,就需要把遍布世界各地的各种类型的气象台站所获得的全球范围的,包括地面到高空,陆地到海洋的大量气象信息,通过全球气象通信网络及国内线路及时传递给气象台站。获取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分别建立在城市、农村、平原、高山、海岛、沙漠和边疆等地。既要把各种气象情报迅速收集、汇总,又要将收集、汇总的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产品很快传输给国内各级气象台站和有关部门使用。气象通讯工作担负着上述各种气象信息的收集、传输、分发任务,而且具有信息量大、时效高、质量必须可靠等特点。为了保障气象信息的传递,本条明确信息产业部门有责任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以确保气象信息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本款所指的传递气象信息,不是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这一点,在执行中要特别注意。
2.规定了国家要保护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
由于气象业务活动的需要,气象工作使用了专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但随着通信事业的发展,形成频率资源存在竞争,甚至侵占现象。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关系到更好地认识和监测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涉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气象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保护气象无线电专业频率。本章规定“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为维护我国气象业务活动中重要的通信工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条所称的气象专用频道和信道,是指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于灾害性天气联防、天气会商及发布天气警报的超短波通信和天气警报系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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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概述
气象预报是人们基于对天气、气候演变规律的认识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天气、气候变化作出的判断。气象预报包括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就预报时效而言,有短时天气预报(0-12小时)、短期天气预报(12-72小时)、中期天气预报(72-240小时)、月气候预测、季节气候预测和年度气候预测等。就预报范围而言,有本地预报和区域预报两种。按用户的特点和需要,又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业气象预报,如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指行将发生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灾害性天气时,对可能危及的区域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紧急通报。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气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气象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半个世纪以来,随着气象探测技术、资料四维同化技术、气象数值模拟和预报技术、高性能计算机和高速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气象预报业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预报业务现代化水平已处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前列,某些方面和个别项目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预报业务能力明显增强,预报水平不断提高,预报服务效益越来越明显,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气象预报的需求日益增长,气象预报业务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气象法》中设立本章对加强气象预报、警报发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促进天气预报业务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国民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作出更大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主要规范的内容
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明确了气象预报的发布权限,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强调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质量,传播媒体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以及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还对传播媒体和信息产业部门传递有关气象信息作了具体规定。
(来源: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