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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小学生强强(化名)接种流感疫苗后,出现惊厥、遗尿、头晕等症状,家长认为系接种所致,遂将学校、医院和疫苗生产商告上法庭。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诊断结果表明原告所出现反应是由心理因素产生,原告方无证据证明接种与反应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强强的母亲作为其代理人诉称,儿子曾在学校统一组织下进行流感疫苗接种,之后出现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情绪障碍。原告方认为,孩子的病情系疫苗引起,而医院在为孩子接种时未履行必要风险告知、谨慎注意义务,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疫苗生产商、医院、学校等被告共同赔偿医药、交通、护理、残疾赔偿、营养等费用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庭审中,诸被告辩称,已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在注射前向所有家长发放了《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书中对相关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详细载明,原告家长在通知书上签字认可;疫苗生产商发放的《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说明书》中,对不良反应详细载明,疫苗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证。审理中,依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所受伤害与接种流感疫苗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进行鉴定,相关机构给出的答复为因果关系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病情经医院诊断,为情绪障碍或焦虑障碍,该诊断结果表明原告所出现的反应为心理因素产生的个体心因性反应,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原告方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接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雪分析,医疗损害案件中,确认被告承担责任需具备以下要件:一、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二、该诊疗行为产生损害;三、损害结果与该诊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