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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民政局下发《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此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
申请住房保障的在职人员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男50周岁(不含)、女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男50周岁(含)、女40周岁(含)以上,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
享受“三种补贴”的家庭在财产延伸核查及财产复审过程中,不符合家庭财产限定标准且已经停止享受补贴的,自停发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记者任悦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