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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列举了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三类:一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二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特定的,主要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三是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指具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执法主体就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2.规定了违法所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警告和罚款,罚款的幅度是五万元以下;这两种处罚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合并处罚。同时,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权限对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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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概述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一个法律文本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法律责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惩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严重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严明法纪,预防和防止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向法治社会的转变。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经颁布施行,即具有普遍遵循的效力,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气象法》规定法律责任,对于保证气象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第七章主要规范内容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并赋予了他们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技术装备、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具备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和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对违反《气象法》的行为所应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处理程序以及气象工作人员违法应当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