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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下午,市消协专家值守本报“消费直通车——今晚3·15热线”,为读者详细解读10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解答众多消费者在买车、用车中遇到的疑问。
昨天下午,本报“消费直通车——今晚3·15热线”响个不停,不断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咨询汽车“三包”规定的相关问题。较早打来电话的消费者陈先生称,自己上个月买了车之后,才从报纸上看到相关消息,得知法规从10月1日开始实施。陈先生觉得就差半个月而没赶上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十分遗憾。市消协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后,为陈先生进行了查询,得知该品牌早在9月初就已经提前实行了国家“三包”政策,如果陈先生手续齐全并拿到了厂家的三包凭证,就可以放心享受相关待遇。
还有消费者询问汽车出现故障后维权步骤。消协人士解答说,首先到销售商处协调,整车包修的年限以及各类主要零件的更换标准,都应严格根据“三包”法规来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也可以在开始维修之前,就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条款来对商家提出明确的要求。例如按照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九条,如果维修时间超过五天,商家就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相应的交通费用。
与此同时,市消协人士接听来电咨询后还表示,消费者也不能把汽车“三包”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换车、退车”法规。事实上除了购车60日内或行驶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的车辆出现转向失效、刹车失效等严重故障时,商家应提供免费退车、换车服务外,其他多种情况下仍然是以维修作为主要的解决方法。即使是符合“三包”法规条款确实需要退换的,消费者也需要支付因使用而产生的补偿。
市消协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时下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三包法规,了解购车后将享有哪些权益等十分必要,同时各大品牌4S店也应该强化销售服务人员的培训,使汽车“三包”规定尽快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问:10月1日之前买的车,还能否享受汽车“三包”?
答:部分品牌早在9月初已经提前实行“三包”。
问:汽车出现故障后首先该找谁?
答:首先到销售商处协调,如果维修时间超过五天,商家应提供备用车或补偿相应的交通费用。(记者翟维鹭)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指出
家用汽车四种情况可退换
消费者应支付合理使用补偿及税费
家用汽车退换问题一直以来是个不小的难题,《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对此有了明确说法,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遇到相关问题,不仅可以选择修理,还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
今年1月7日,消费者戈某投诉称,2011年1月份购买的宝马523汽车,保修两年两万公里,目前还在保内,行驶过程中车总是向前蹿,售后判断是由变速箱和发动机问题引起,但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难题。而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以后,如果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再遇到类似问题,不仅可以选择修理,还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据悉,汽车“三包”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四种情形,即(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市消协也提示广大消费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换车、退车证明,涉及退车则按发票价格一次性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过,当消费者按照三包规定选择更换或者退货,除销售者依照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外,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对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做了明确约定;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记者王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