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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原市商委流通处副处长宋某被指控犯有受贿罪。昨天,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院指控,宋某在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大港港沙加油站企业法人变更、迁建延期、重新选址的审批过程中,受该加油站总经理窦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后于2010年8月,以借款名义收受窦某现金10万元;2010年八九月间,其为某石化物流公司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受该公司行政部经理王某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现金共15000元和2000元的银联卡一张;2012年2月至8月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市商委市场综合运行处王某及国家商务部怀某,违反相关规章、行业规范规定,为某化工储运公司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过程中提供方便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副总戴某现金共28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宋某没有异议,但他只承认其中的45000元,对于10万元受贿指控提出异议:“那是借的,我当时要给他打借条,他说不用,后来我还打电话问过要不要打借条。民间借款,确实有不打借条的情况。”宋某称。
公诉人出具窦某的证人证言,称当时正托宋某办事,不敢不借,还认为宋某是以借为名敛财,也没指望能还。窦某在第一次笔录中称最后见事没办成,曾找宋某要过这10万元,没要回来。后面的笔录中又说当初没要,记错了。
宋某的律师宿胜利提出,窦某只说记错,为什么记错,有没有受干扰,没说清楚。此前,宿胜利申请法院传窦某到庭质证,但昨天窦某没到庭,且联系不上。宿胜利指出,依据刑诉法,经法院传唤证人拒绝到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昨天的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激烈交锋。辩论焦点集中在宋某从窦某处获得的10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受贿上。辩方坚持认为这10万元属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而控方认为,这是受贿,并举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