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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宿舍内盗窃同事信用卡,后刷卡取款并购买手机、电脑。同事发现被盗后,该男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鉴于该男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相应罚金。
2012年9月14日凌晨3时,27岁的被告人曹某在单位车间职工宿舍内,从同事董某的更衣柜里窃得光大银行信用卡和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并用同在更衣柜里的董某手机将信用卡激活。两个小时后,曹某就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窃取的上述两张信用卡共取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挥霍。一个月后,见自己盗卡的事没有案发,曹某又使用窃取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分别购买了苹果手机一部和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综上,被告人曹某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同年11月份,董某收到银行信用卡账单,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遂告知单位领导,曹某见盗窃案发,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盗窃信用卡的事实,后被移送派出所。(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宗蔷 肖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