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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公司的职员驾车到迎水道晋乡居吃饭,车被山西宾馆坠落的招牌砸坏。谁应该对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呢?由于晋乡居和山西宾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责,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判决天津山西宾馆承担八成责任,即赔偿车辆所有人7900余元;判决天津市迎水晋乡居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两成责任,即赔偿原告1990余元。
法院查明,2013年3月9日12时,本市某科技发展公司职员驾驶单位的福特嘉年华汽车,到天津市迎水晋乡居餐饮有限公司用餐,并将车停放在后院停车场内。13时30分许,该职员发现汽车后挡风玻璃及后备厢被一个焊有“馆”字字样的金属标志物砸坏。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天津山西宾馆所有的焊有“馆”字字样的金属标志物将原告的汽车砸坏。虽然该被告提出抗辩理由,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天津山西宾馆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晋乡居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到其公司用餐的人员及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