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我们与刘彩凤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履行告知义务,期满后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她要的工资损失和疾病期间的救助金,没有经过仲裁,法院都不支持,单位不给。”“我参加工作十几年,单位应跟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没钱看病,孩子也跟着受苦,不知该怎么办……”这就是记者日前在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办理的一起“阳光调解”案件现场看到的情景。
今年以来,市检一分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尽可能让申诉人、被申诉人坐到一起,增进理解和沟通,让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执法流程心明眼亮,民行调解成为“阳光作业”。
刘彩凤19年前进入一家企业工作,表现一直不错,2000年开始,因身体原因未到单位,企业也一直未发放工资。之后几年,双方一直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2007年,经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和解,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提出终止合同。2008年,刘彩凤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刘彩凤对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一分院民行处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两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刘彩凤身患重症,又独自抚养孩子,生活极其困难,加之本人有调解意愿,遂引入“阳光调解”机制。案件办理各环节中,检察官也推行“阳光检察”,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知情权,有效地疏导不满情绪,化解了矛盾纠纷。
日前,刘彩凤与企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彩凤认为,自己之所以许多诉求法院不支持,就是太不懂法了,希望检察官给讲讲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检察官现场给刘彩凤讲了《劳动法》里的相关规定。弄明白法律条款后,刘彩凤称:“这回明白了,其实也不怨单位,只怪自己不懂法,今后不能再怨天尤人了,要踏实过日子。”
(文中人物姓名系化名)
百姓眼里看检察
市检一分院渤海早报主办
检察院四个来源受理民事行政案
民事行政检察权属于诉讼监督权的范畴,其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司法裁判行为以及裁判结果,其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并最终实现公民的人权保障。作为诉讼监督权,它具有法律监督性、事后监督为主和监督范围的有限性等特性,因而与人大监督权、行政监察及社会监督有着本质区别。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