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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出租房屋到期后租户不走,房主代理人未通知租户便停了水电。日前,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租户腾房,停水电后租金半价。
2011年5月,老郭的姐姐在河西区投资一处底商。由于姐姐身体不好,便委托老郭将底商出租。2011年8月31日,老郭将底商租给一家房产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5万元,并由老郭代收取暖费1860元、水电费1980元。2012年9月1日,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房产公司并未续签租赁协议。老郭找到房产公司要求其搬出底商。房产公司以老郭没有通知便停了底商的水电为由拒绝老郭的要求。今年10月,老郭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老郭诉称房产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是未缴纳各项费用。老郭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腾清并交还底商,同时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共计12个月的房屋使用费5万元,采暖费1860元,水电费1980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房屋的所有权不是老郭,此诉请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老郭只是代理人身份,没有诉权。房产公司称合同约定的房租、水电费已经交了,老郭诉求的是合同期满后的各项费用,而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房产公司认为2012年11月1日,老郭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报停底商的水电供应,造成房产公司无法经营,因此不同意老郭腾清底商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郭的姐姐授权老郭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在合同期满后,房产公司在未与老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底商,已经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法院支持老郭的腾房要求。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尚未供暖,该期间收取暖气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2012年11月1日,老郭停止了对底商的水电供应,造成房产公司无法经营,因此停电之后的取暖费、水电费不应由房产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则应减半收取为宜。同时,房产公司按照每年25000元标准给付老郭2013年10月1日至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