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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3年3月26日,北方网《第一现场》报道了家住天津大港的何凤祥老人在正常骑行过程中遭遇电动车突然爆炸而致伤的新闻(【第一现场010期】电动车爆炸安全问题不容小觑),时隔7个月,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审理,10月8日,该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判决结果为:被告天津市恒泰自行车厂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电动车款人民币15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36.41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
虽然,受伤老人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但是几经周折,案件终于告一段落。本案件只对该企业进行了民事处理,并未对企业因产品质量进行处罚,在近期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此,记者采访了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露茸。
“本案件属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判处企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法院对该民事案件做出处理,并不影响相关管理部门因产品质量问题对企业做出处罚。这属于两个案件,一个适用于民事法律,一个适用于行政法律。” 邓露茸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应从有相关质量认真的正规渠道正规厂家购买商品,购买时注意向商家索要发票、相关证明文件,一旦遭遇事故,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尽快联系商家进行索赔。(记者董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