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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1岁男孩在经过小区内的一个旋转门时被该门夹伤头部。日前,他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监护人的男孩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80%的责任,而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11岁的刘征(化名)是一名小学生。今年3月的一天,刘征和小伙伴到南开区一个小区的花园去玩。这个小区有一栋楼的门是旋转门,通过这个旋转门可以到达花园。刘征在经过这个门时,一不小心被旋转门夹住了头部。被送到儿童医院后,刘征的伤情诊断为“左颞部头皮撕裂损伤伴缺损”。住院9天,他才出院回家。其间共产生医疗费1.4万余元。出院后,他还要经常去医院换药,并产生了500余元的医疗费。
日前,刘征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事故发生时未在事发地点进行任何警示和管理,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反驳道,原告家长在事发三四天后才通知被告,被告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到过事发现场。而且,被告在小区内配有保安,定时巡逻,但保安没有发现原告受伤的情况。因此被告对该案损害事实是否发生在小区内有异议。即使原告能证明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在小区内,原告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责任。另外,被告不认可原告家长主张的护理费标准,也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双方对原告损害是否发生在被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争议,原告方提供了一名证人的证言。这名证人证实,当时自己从旋转门附近路过,听到有孩子哭喊,然后发现原告正捂着流血的头跑向其父经营的发廊,其身后有一名未成年人跟随。经法庭质证,被告认为该证人与原告之父相识,具有利害关系,故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告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被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在事发后未及时封存证据,事故发生时的情景客观上已无法再现。但结合原告在受伤当日就医时对致伤原因的描述,其父在事后报警等事实,参考证人证言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转门处受到伤害的事实。转门属于危险易发之处,被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应当对该处加强管理措施以保证来往人员的安全,现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对原告尽到看护照料义务,使原告在脱离监护期间遭受伤害,属于未尽法定监护责任,具有过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3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