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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由于所乘坐的公交车遭遇追尾事故,一名学生摔倒受伤。事发后,该学生在向肇事方索赔医药费的同时,还要求对方赔偿她因疗伤误课的损失。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伤者医疗费、交通费630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2012年3月2日20时,司机范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红桥区咸阳北路由北向南行至丁字沽一号路口时,与前方一辆同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后被追尾牵引车的司机方某又与其前方行驶的一辆公交车追尾,造成公交车内7名乘客受伤及三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交通队认定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中受伤的公交车乘客董某随即到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胸背部软组织挫伤。诊疗期间,董某自行支付医疗费580余元。董某表示,她是一名在读大学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使其一个月没有上课,所以要求肇事方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5000元,此外,还要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580余元及交通费62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董某一纸诉状将上述三辆汽车的司机及相关巴士公司、运输公司和为两辆牵引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上述经济损失。
诉讼中,被告范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其单位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而被告方某、被告巴士公司及其司机周某均表示自己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赔偿范围应当合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587元、就医交通费5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交通费。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