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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从以往的“社会团体”重新定义为“社会组织”,从“团体”到“组织”的转变,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经国务院批准1984年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有关资料显示,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归类,凡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均为社会团体。因此,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将消费者协会界定为“社会团体”。1998年修改后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的定义明确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作出新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的经费虽然来自政府,却是国家从税收中提取的。消费者协会所获政府经费支持,从其实质来源看还是来自全体消费者,用消费者的钱为消费者办事理所应当,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有舆论对消协从社会团体改变为社会组织称为“升格”,其实并不准确。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社会团体,其本质都是与行政脱钩的去行政化的民间组织。
现行的消费者协会具有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和行政背景。虽然号称协会,但其是由政府主导发起,挂靠国家工商部门,业务上接受国家工商等相关部门指导的官办性质的组织,其运营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等,具有很强的行政性。
从长期看,带有行政化色彩的消协,容易让政府监管职能缺位,把本属于自己的职能推诿给消费者协会,从而最终不利于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消费者协会也会失去作为民间社会组织运行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有些时候公众难免会质疑:消协究竟是站在消费者立场还是站在管理者的立场说话?
消协这种公益性社会组织要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就必须去行政化。唯有彻底去行政化,消协才更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提起公益诉讼才能让消费者更加信服。去行政化,首先要求消费者协会与政府部门实现真正分离,划分清楚政府的职能和消协的职责,各负其责,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作为社会组织的消费者协会的去行政化,实际上是在强化政府监管职责,防止政府转移本该属于自身的职责。
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就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界定好政府的权力和市场、社会的分界线,放权给市场和社会,凡是市场能有效调节的就交给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凡是社会能有效治理的就交给社会,形成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的有效规范。消费者协会唯有去行政化,割断千丝万缕的行政脐带,将自身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社会组织,否则就是与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背道而驰。
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一个与政府联系紧密、总是站在政府立场说官话的消协,而是去行政化的真正站在消费者立场捍卫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立场的公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消协才能真正让消费者信得过,才能真正树立公益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刘武俊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