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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在马路便道上行走时,被翻立的井盖绊倒摔伤,幸得好心人及时施救脱离险境。事发后,受伤市民将肇事井的管理人告上法庭,在向对方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同时,还要求对方支付其为答谢救命恩人购买礼品的费用。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驳回了其索赔答谢款的诉求。
2012年12月3日12时左右,本市男青年苏某徒步经过红桥区芥园道与怡德路交口便道时,设置在路面中的窨井突然陷落,井盖翻立起来,导致苏某摔伤。事发后,苏某被好心人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右小腿皮擦伤。经查,该窨井的管理人是某燃气公司。苏某认为,该燃气公司对窨井设施疏于管理,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该公司应对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完全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苏某诉至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计2.8万余元,并要求对方承担其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此外,苏某还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其为答谢救命恩人购买礼品支付的420元。
对此,被告某燃气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伤情不是由其公司的窨井造成的,本案与其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某燃气公司确系位于本市红桥区芥园道与怡德路交口的事发窨井的管理人,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接到报案电话后曾派其公司职工与原告接触。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坏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燃气公司系事发窨井的管理人,原告因该井盖侧翻而摔伤,被告仅以其工作人员陈述的“对事发地段已按正常巡视计划巡视”的证言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为答谢救命恩人购买礼品支付的42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今后继续治疗费一节,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行主张。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91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