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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连日来,本报“杜绝乱放鞭炮”的系列报道引发持续关注。本市目前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有哪些?管理职责如何划分?执法过程存在哪些难点?记者对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王延维进行了专访。据介绍,本市现行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是由市政府1997年发布,2004年修订,2010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正的政府规章,其中对于鞭炮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都有明确限定。
王延维告诉记者,目前本市违规放炮比较突出的表现是超量、超规格燃放和在规定时限以外燃放。“常见的二踢脚都属于禁放种类,更别说现在红白事常见的开天雷了。值得注意的是,大量非法生产的鞭炮从外地流入本市市场,这些产品多数超标,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王延维认为,对于鞭炮燃放环节的执法目前存在取证难等问题,但绝不能因此就放弃监管。杜绝乱放鞭炮,关键要靠更加严格的执法和市民守法意识的不断提高。他透露,本市还将出台相关文件,从制度上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放炮行为进行约束,要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自身做起,带头不放炮,为市民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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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至次日2时。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吊车等施工机械;
(三)变电站、高压线、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五)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
(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