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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前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劳教制度
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据悉,近些年来,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此外,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的路线图。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上述负责人说,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法律适用的原理,对行为人的处罚依据,应以其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内存
由于劳动教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一项法律制度,废止这项制度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涉法涉诉信访
涉诉讼信访事项将由政法机关处理
《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上述负责人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负责人说,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涉法涉诉信访领域,是最便于依法律按程序处理问题的领域。
据悉,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据介绍,今年年初,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后,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开。从这一段试点工作情况看,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总量在上升,但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开始下降。
社区矫正
65.8万人
正接收社区矫正
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实行。
我国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非监禁的方式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据悉,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了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述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述负责人说,按照《决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部署要求,下一阶段,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加强社区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