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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由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赵某系天津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经营。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赵某先后向钱某等六名被害人谎称欲采取以租代购的形式购买上述被害人所有的机动车,与上述被害人签订车辆以租代购协议,并诱骗上述被害人将机动车过户到赵某所在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后被告人赵某将骗取的11辆机动车非法转卖或抵押他人,并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大部分机动车仍下落不明。同时,被告人赵某还以合作投资购买机动车、为他人购买机动车、购买年货需要资金、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资金周转等名义与孙某等五名被害人签订合同或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经审查,被告人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
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后,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几乎全盘否认,并辩解其一直都在合法经营,没有骗过被害人一辆车、一分钱,只是因为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获,才造成被害人钱款、财物无法偿还、追回的局面。针对被告人赵某的辩解,承办人在补充侦查期间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提供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车辆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并在审查起诉期间亲自对被害人进行了陈述复核,在补充查证的基础上,承办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赵某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